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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城**街**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月7日,被告人常某某在大话西游游戏中要出售游戏装备,被害人王某某看到后遂联系常某某购买该装备,双方谈妥后王某某用微信先转账给常某某20元,后通过网银转账给常某某9180元后,常某某在实际已经收到上述92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对王某某称一直没有收到钱,拒不交付游戏装备并将该游戏装备卖给别人。2020年3月31日,常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谅解书》,并将9200元全额退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对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给王某某并得到其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常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城**街**号院**-**-**号,电话:13133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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