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常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号,捕前租住于高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2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初,被告人常某甲向被害人郭某甲谎称其干哥哥是兰花集团董事,可以为其儿媳妇安排工作,以此骗取郭某甲6万元钱。随后,被告人常某甲以自己或朋友急用钱、母亲生病住院、为干哥哥周转资金、低价卖给郭某甲房子并将之前所拿款项顶购房款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郭某甲大额款项。
2017年6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人安排工作为由,通过郭某甲介绍并经郭某甲手骗取了陈某甲、侯某甲、冯某某、黄某某、苗某某等五人款项计44万元。该44万元款项,其中郭某甲留有部分好处费。之后,该五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向郭某甲追要款项。郭某甲向常某甲要回部分被骗款项后,又自己垫付部分款项退还了该五名被害人。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常某甲与郭某甲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中载有“常某甲收到郭某甲购房款90万元”的内容。郭某甲称,该90万元中包含常某甲答应付其的利息10.5万元,常某甲实际欠其本金79.5万元。之后,常某甲陆续归还郭某甲20万元,最终被骗款项尚有59.5万元未归还。
2、2015年7月31日至2017年9月,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贾某甲丈夫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贾某甲6万元钱。
3、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常某甲以给能被害人郭某乙转正唐安煤矿的工作为由,诈骗郭某乙4万元钱。
4、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张某甲转正工作并提拔为由,诈骗张某甲4万元钱。后在张某甲的追要下,常某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了张某甲被骗款项。
5、2017年2月份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王某甲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王某甲8.82万元钱。
6、2017年3月份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乙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王某乙6.82万元钱。
7、2017年3月份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常某乙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常某乙6.02万元钱。
8、2018年6月,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李某甲的丈夫安排玉溪煤矿工作为由,诈骗李某甲5万元钱。后在李某甲的追要下,被告人常某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了李某甲被骗款项。
9、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陈某乙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陈某乙5万元钱。
10、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贾某乙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贾某乙10万元钱。
11、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张某乙安排**煤矿工作为由,诈骗张某乙3万元钱。
12、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侯某乙安排**煤矿工作为由,诈骗侯某乙3万元钱。
1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张某丙儿子张某丁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张某丙5万元钱。
1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常某甲以给能被害人张某戊儿子张某辛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张某戊6万元钱。案发后,中间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退还被害人1万元。
15、2019年5月,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马某某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马某某4.2万元钱。
16、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贺某某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贺某某5.2万元钱。
17、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胡某某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李某乙5.7万元钱。案发后,中间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退还被害人5000元。
18、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范某某的丈夫李某丙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范某某6.2万元钱。后在范某某的追要下,被告人常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退还范某某全部款项。
19、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某某乙儿子姬某某安排**煤矿工作为由,诈骗某某乙6.2万元钱。案发后,中间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退还被害人1.2万元。
20、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陈某丙儿子陈某丁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丙6.4万元钱。后陈某丙发现被骗,向常某甲追要款项,被告人常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退还陈某丙全部款项。
2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张某己安排唐安煤矿工作为由,诈骗张某己6.4万元钱。案发后,中间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退还被害人1.2万元。
22、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常某甲以能给被害人成某某提拔职务为由,分多次编造各种谎言诈骗成某某共计45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任某某、张某庚、吴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贾某甲、郭某乙、张某甲、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约1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散页证据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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