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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榆阳区****,米脂**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依法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黄某某女儿、黄某某亲戚安排工作为由在榆阳区流水逸居附近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4万元。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尤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在榆林市高新区阳光广场附近共骗取被害人尤某某21万元。

被告人常某某共计诈骗35万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联系方式:1806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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