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使用账号为“58195****”的陌陌号及账号为“changpeng****”的微信号冒充女性在陌陌及微信软件上搭识男性网友,虚构发红包加好友聊天、见面约会等事实骗取齐某某、戴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缪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72.94元。其中,骗得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2246.29元、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88.93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元、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28.88元、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304.26元、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26.56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5.14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16.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戴某某、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手机数据、财付通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幢**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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