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巷**号。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常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向王某某宣称能帮其办理贷款,多次编造需要费用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给银行工作人员送礼、请客吃饭等事由,向王某某索要钱款,骗取王某某微信转账资金共计36000余元,并将赃款用于偿还债务、本人及妻子消费等支出。2019年7月,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常某某索要贷款费用,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试听资料;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录音、卷宗材料刻录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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