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163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2019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常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经营“**舞蹈瑜伽”培训机构期间,通过推出终身培训的“高级全能教练培训班”,一年内返还全部培训费用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钟某某、翦某某、彭某某、覃某某交纳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65126元,同时收取被害人周某某终身培训学费人民币11300元,并将上述培训费共计76426元或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后逃匿。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天鹅湖酒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法,在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给付数额较大的培训费用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6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