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163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常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经营“**舞蹈瑜伽”培训机构期间,通过推出终身培训的“高级全能教练培训班”,一年内返还全部培训费用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钟某某、翦某某、彭某某、覃某某交纳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65126元,同时收取被害人周某某终身培训学费人民币11300元,并将上述培训费共计76426元或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后逃匿。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天鹅湖酒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法,在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给付数额较大的培训费用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6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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