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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住三河市**镇**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3********,满族,文盲,农民。2019年10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三河市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常某某在三河市南关村附近开设一家“聚祥缘”佛香店并售卖佛香用品,以此为据点宣称自己是“神瞧”,会给人看“癔病、惊吓、外感风水阴阳宅”,自开业至案发,以立佛堂、祛病消灾、神灵附体等封建迷信方式分别骗取李某某、丁某某二人44300元、22000余元。共计骗取66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凤芝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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