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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贩卖毒品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常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3********,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市人,居民,家住弥勒市弥阳镇******寨小组*号。因强奸罪2010年12月9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弥勒市弥阳镇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共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249颗(以毒品冰毒片剂每颗重0.098克计算),1249颗毒品冰毒片剂净重122.40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弥勒市弥阳镇松源小区路口、**酒店门口先后31次贩卖毒品给杨某瑜,共向杨某瑜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08颗。

2、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弥勒市弥阳镇保平村路口公交车站、弥阳镇*****站、***亨**客栈路口、**村**门口等地先后57次贩卖毒品给郭某,共向郭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462颗。

3、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镇****园门口先后9次贩卖毒品给文某心,共向文某心贩卖毒品冰毒片剂66颗。

4、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镇****园门口先后6次贩卖毒品给杨某玉,共向杨某玉贩卖毒品冰毒片剂36颗。

5、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镇**大道农村信用社旁的岔路口、***停车场、***大**口等地先后23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春,共向张某春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64颗。

6、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镇*******鸡、**村****、****先后11次贩卖毒品给张某,共向张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65颗。

7、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镇*****酒店先后3次贩卖毒品给孙某,共向孙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26颗。

8、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大酒店门口、***客栈门口等地先后7次贩卖毒品给孙某,共向孙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113颗。

9、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常某在**市**镇***村**市场、**大道与**街交叉路口、**路口等地先后8次贩卖毒品给马某,共向马某贩卖毒品冰毒片剂70颗。

10、2019年9月4日20时30分,被告人常某在**市**镇**社区***村**号二楼过道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3条用塑料吸管封装好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共计39颗。经称量和鉴定,被告人常某被当场查获的39颗红色毒品冰毒片剂净重3.84克,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瑜、郭某等证人证言;3.搜查、辨认、扣押、称量笔录及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5.电子证据;6.鉴定文书;7.被告人常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122.4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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