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14〕39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乡**村**庙**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14年7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同年8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本市**区**北路西段金某某的工地上拆除旧房,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严格遵照挖掘机操作手册上要求的应安排信号员、并在确保现场周围无人且处于安全状态下方能作业规定,在拆除房屋东墙时把北墙带倒,将在北墙后捡柴的杨某某砸伤,后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金某某、蔡某、苏某某等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户籍信息、住院病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作业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项: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共计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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