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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已判决)生产假冒西凤白酒,史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销售假冒西凤等白酒的前提下,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从李某某处购买545330元的假冒西凤系列白酒,从史某某处购买705200元的假冒泸州老窖(老号二曲)、沱牌大曲(纸盒)、西凤系列白酒,从王某某处购买70600元的假冒牛栏山、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泸州老窖等白酒。除价值175205元的部分白酒被侦查机关扣押外,被告人将其余白酒通过物流发货的形式全部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1245925元,非法获利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使用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 张  浩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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