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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69********,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林州市茶店镇****自然村**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林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为谋取所谓的介绍费,谎称注册公司后河北人“王某”(在逃)可以帮助公司办理贷款,且该贷款不用偿还,也不影响个人征信。2017年12月,被告人常某某先后骗取郭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告人常某某伙同“王某”让江苏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林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税款合计25834.19元;让广东省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向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税款10316.24元;让广东省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税款合计33752.99元。被告人常某某将骗取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邮寄给“王某”,“王某”将该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虚开给其他公司,税款合计2314341.78元。期间,被告人常某某非法获取介绍费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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