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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非法经营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青冈县居民被告人常某某在参加上海盛付通支付科技公司pos机推销讲座中,发现该pos机使用方便,且每通过pos机消费一万元,上级代理会给人民币5.8元提成(以下币种相同),常某某便从该pos机黑龙江省总代理处拿pos机进行推销。

在此期间,被告人常某某正在青冈县经营**汽车销售公司,又逢其妻子产子,于是产生大量费用,常某某夫妻二人信用卡额度均被消费。为避免其持有的信用卡产生逾期费用,进而影响信用问题。被告人常某某便使用盛付通支付科技公司的pos机为自己持有的十余张信用卡及陈某某、常某某等人信用卡进行代还、倒卡。经青冈县锦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常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代为记账,涉案金额为1,398,121.37元。

经侦查,被告人常某某在安达市**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用卡电子账单、青冈县锦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记账汇总表等;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法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等方式躲避信用卡发卡行对资金监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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