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
被告人常某甲,女,汉族,45岁(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24241968********,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金沙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甲,女,汉族,26岁(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21301987********,贵州省仁怀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金沙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乙,女,汉族,50岁(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21301964********,贵州省仁怀市人,文盲,务农,住仁怀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现因本案2014年1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3月14日以被告人常某甲、安某甲、常某乙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金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金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5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4年4月9日、2014年6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左右,家住河南省清丰县马庄桥镇史家村的常某丙找刘某某帮其子史某某找个媳妇,刘某某答应后便叫被告人常某甲(系刘某某之母)帮忙介绍,常某乙问常某甲需要多少彩礼,常某甲便告知其至少需要四万余元。后常某甲以与女方见面为由,由刘某某将史某某带到常某甲位于金沙县太平乡跑马村箐背后组的家中,期间刘某某及常某甲丈夫谢某某均以介绍女方需要钱为由,二人从史某某处得到人民币16500元,其中刘某某将得款6500元中的5000元交给了常某甲,谢某某将得款10000元交给了常某甲。2013年11月1日,常某甲将史某某带到被告人常某乙位于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尖山组62号的家中,后常某甲分别与常某乙及被告人安某甲等人商量,隐瞒安某甲已结婚等真实情况,由安某甲化名为杨某某与史某某到河南假结婚,由安某甲与史某某同住一段时间后安某甲再回来,在史某某所给的钱款中分给分给常某乙、安某甲一定金额的钱,常某乙、安某甲均表示同意。2013年11月2日,安某甲到常某乙家与史某某见面后,大家便以杨某某称呼安某甲。2013年11月3日,常某甲、安某甲等人准备去河南,史某某按谢某某的安排取款28650元交给谢某某,谢某某还叫史某某花499元为其了购买手机及电话卡等。谢某某得款后将28650元交给了常某甲,后常某甲分给常某乙14500元,同日常某甲、安某甲、谢某某、史某某等人便赶往贵阳,与刘某某会合后于次日抵达史某某位于河南的家中。到史某某家后,常某甲便介绍安某甲名叫杨某某,并谎称因安某甲家哥不同意将其身份证、户口薄扣留了。2013年11月5日,常某甲又从常某乙处得款2000元。2013年11月7日,常某甲、谢某某离开了史家,同年11月9日,史家为史某某与安某甲办了结婚酒席。2013年11月27日早上,安某甲以到镇上洗澡为名驾驶史某某的摩托车外出未归,史家经多方联系均联系不上安某甲。常某甲从河南回金沙后,还先后两次共存款2500元到安某乙的银行账上。2013年12月8日,史某某及常某丙到金沙县公安局太平乡派出所报案。后常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截止案发时,安某甲尚未分得钱财。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各退赔被害人常某丙家2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结婚证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安某甲、常某乙共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76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某某
助理检察员:周某某
2014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安某甲、常某甲现押于看守所,被告人常某乙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贰册131页、检察卷壹册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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