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12月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夏天,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身着白色衬衣(悬挂伪造的工牌)、深色西裤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名义到柏乡县骗取刘某某等1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常某甲伪造该11人系柏乡县柏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虚假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申请办理该11人信用卡。因信用卡发卡后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领取,常某甲又安排常某乙、妻子王某某、门市工作人员拨打95588电话挂失,要求将信用卡片更改邮寄地址。2014年9月19日、22日常某甲安排常某乙到柏乡县邮政局取走办理的11张信用卡。2014年9月20日、23日,常某甲安排常某乙持该11张信用卡分别到隆尧县**鞋城、隆尧县烟酒糖茶**经销处、清河县**电器批发行、隆尧县**酒城使用POS机刷卡透支共计28万元。2014年10月28日刘某某在收到95588的还款短信后向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投诉非本人办卡,2014年10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报警,2019年6月3日常某甲家属将透支本金全部还清。
2014年12月2日常某乙到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9月10日常某甲到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关于刘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集体办卡人员工作证明、柏乡镇政府证明、办卡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客户意见、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证明、11张信用卡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国内标准快递回单复印件、刷卡门市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常某乙、李某某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工行还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号5379在2014年9月21日上午支款、交易录像;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中共**乡委员会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后透支共计28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风振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住河北省隆尧县**乡**村**号;
2.被告人常某乙现住河北省隆尧县**乡**村**号;
3.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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