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66******,汉族,高中文化,原某某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12月辞去公职,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号,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常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常某甲伙同石某某预谋后,常某甲安排石某某冒充平顶山市某某区互联网信息产业园项目工程副总,虚构“平顶山市某某区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绿化、管网工程,造价1200万,交30万定金,可以承揽该工程,7月底开工,11月验收”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王某甲于2017年7月6日转款30万元至石某某的个人帐户作为工程保证金。随后常某甲安排石某某通过转帐将上述30万元中的19万元转给常某甲,10万元转给常某乙。后因工程项目虚假,王某甲多次催要30万元保证金,石某某、常某甲编造理由拒不退还。被告人常某甲到案后退还被害人王某甲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平顶山新城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证明、平新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
2.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程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甲、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石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峰
检察官助理:陈升达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石某某均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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