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210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200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2012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0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月13日、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起,被告人常某甲、陈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开设无名游戏机房,摆放四十台赌博游戏机,并先后雇佣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在店内负责开门、带客等工作,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至案发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10000余元。2020年10月5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并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常某甲未做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依法对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赌博类游戏机40台;支付宝及微信收款二维码、电子秤、游戏币、账本、电脑主机箱、现金、手机等物。以及本案被告人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40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3、证人沈某某、常某乙、赵某某、洪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胡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徐某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沈某某、常某乙、赵某某、洪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胡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徐某丙在案发游戏机房参赌,并被行政处罚事实。
4、被告人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涉案无名游戏机房从营业至案发共收取赌资510000余元的事实。
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等人租赁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房屋的事实。
6、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常某甲、陈某甲、侯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事实。
8、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陈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甲、陈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张霜霜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陈某甲、侯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1523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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