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5月1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0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12日经本院审查以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20分左右,在伊川县**乡产业聚集区内,被告人常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未能与前车保持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车辆追尾被害人常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常某乙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常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同日22时许到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常某乙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认定,常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常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2020年5月26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常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酒精检测单、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察笔录;4.证人常某丙、常某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倩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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