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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街道办事处**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巩义市**镇**街**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郑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南省巩义市**镇**村租赁的一处厂房内,擅自装订制作盗版图书。2018年7月5日上午,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常某甲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现代汉语词典》2270册,《古代汉语词典》14册,《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44册,《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一年级上册》223册。四种非法出版物共计2551册,图书总码洋为:258314.6元。2020年6月9日,常某甲主动到巩义市公安局鲁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常某乙、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2、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

4、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移交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审批表等;巩义市公安局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在本案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孟雨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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