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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桦川县**镇**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56分许,被告人常某甲酒后驾驶黑D****6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敬夫大街由北向南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黑D****8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常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甲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旭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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