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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常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回回串店门前处时,与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吉B****3号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及常某甲受伤。2020年4月17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常某甲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3.11mg/100ml。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前科查询、常住人口登记表、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船营大队事故科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吉林市中心医院病情介绍等。

证人冯某某、常某乙、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证言

被告人常某甲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常某甲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行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检察官助理:姜乃源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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