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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街**路**门。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烟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甲于2020年7月1日5时许,采取溜门手段进入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住宅内,将张某某放置在卧室内的黑色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身份证及户口本,被告人常某甲将现金留下,将挎包、身份证、户口本丢弃。所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常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2时许,采取溜门手段在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的**饭店一楼内,趁值夜人员杨某某熟睡之际,将正在杨某某身旁充电的VIVO牌移动电话盗窃。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常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情况说明;

2.扣押清单;

3.收条;

4.刑事判决及释放证明;

(二)证人常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合法财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甲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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