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常某甲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能以6万元的价格为马某某购买一批价值15万左右的家具,马某某同意。2014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马某某在晋城市城区**矿交给常某甲2万元家具定金。2014年3月22日,马某某需要购买一张时价为2.6万元的慕斯床,常某甲得知后告诉马某某其可以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到,马某某同意后,于2014年3月底的一天向常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2.1万元。2014年4月19日,常某甲给马某某打电话让其支付剩余的4万元家具款,当日马某某将4万元转给马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2014年4月20日,常某甲谎称货款不够、厂家不能发货等原因向马某某提出借款5万元,马某某因急于购买家具就同意,并于次日将5万元转给常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常某甲失去联系,所骗资金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等。立案后,常某甲家属退还马某某7.1万元并取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常某甲四次骗取马某某13.1万元,造成马某某损失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2. 证人常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相关书证;
4. 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常某甲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毓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51655****、1503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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