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常玉磊,男,1989年**月**日生于河南省息县,身份证号码411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东路**号**温泉会所(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村**队)。被告人常玉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11月7日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常玉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陆海波,男,1991年**月**日生于江苏省灌南县,身份证号码32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巷**号(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海波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玉磊、陆海波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常玉磊、陆海波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常玉磊在无锡市梁溪区**东路**号无锡**足浴有限公司(**温泉会所)内组织郑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告人常玉磊与被告人陆海波商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由被告人常玉磊负责该会所日常管理,由被告人陆海波承包该会所技师部门,并负责技师工作培训,工资发放等工作。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常玉磊、陆海波先后组织徐某某以性交的方式向夏某某卖淫,郑某某以性交的方式向许某某卖淫,戚某某以性交的方式向刘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全套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排钟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常玉磊、陆海波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6.公安机关提取的支付宝付款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玉磊、陆海波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雷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常玉磊、陆海波现均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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