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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继华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常继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号。2010年8月因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继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常继华酒后驾驶鄂D****8小型越野客车,载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沿监利县**镇**路从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镇**垸村村委会路段时,因未确认安全且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而采取措施不当,冲入人行道及绿化带,与六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王某某、杨某丙、李某甲四人死亡、朱某甲、陈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绿化树及花草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法医分析意见:死者胡某某、王某某、杨某丙、李某甲符合胸腹部外伤致胸腹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鉴定,常继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2毫克/100毫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常继华的亲友赔偿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122万余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袁某某、陈某乙、朱某乙、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甲、陈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被告人常继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继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继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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