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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继平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常继平,绰号“点点娃”,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1******,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文盲,居民,住江油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7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1个月、8个月、8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继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常继平骑行人力三轮车到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超市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蒲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内价值896元的登能牌电瓶4个,所盗电瓶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继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继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继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继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继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常继平现被羁押在北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碟4)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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