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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金侠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常金侠,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常金侠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金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金侠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常金侠骑行共享单车至本市普陀区**路**号披萨店,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小米牌手机放置在该店内橱窗上正在充电。被告人常金侠趁无人之际窃得该部手机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该小米10青春版手机(灭失)价值人民币1840元。

2020年6月8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青云路西横浜路口河边抓获被告人常金侠,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1日23时许,其放于本市**路**号披萨店内的小米牌手机失窃的事实。

2.视频监控,证明被告人常金侠实施盗窃的行动轨迹。

3.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常金侠实施盗窃的地点。

4.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购买发票,证明涉案小米10青春版手机(灭失物),价值人民币1840元。

5.公安机关提供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常金侠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常金侠的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

7.被告人常金侠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1日23时许,其骑行共享单车至本市**路**号店铺,趁无人之际窃得放在该店橱柜上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金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金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金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金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金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常金侠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检察官助理侯璎炜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常金侠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关婧律师,联系电话137613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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