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常钰德,曾用名无,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道**段**号**栋**号**组,住贵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钰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常钰德在陕西路**号**栋**单元**楼**号的租住屋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纪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15日,常钰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通话清单;2、证人纪某某证言;3、被告人常钰德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钰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钰德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品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换押证、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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