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皖******”号“福田”牌小型货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荆郭路自北向南行至**街道路口,超越前方同向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车身右侧与蔡某某发生刮擦,致蔡某某摔倒后被常某某所驾车辆的右后轮碾压,造成蔡绍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犯罪供述。
2020年8月4日常某某与蔡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常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公(尸检)鉴(法)字[2020]06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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