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常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住镇雄县**街道**小区**幢**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龙与被害人吉某甲结婚后生育一子吉某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又复合并共同居住在镇雄县**街道**小区**幢**室。2020年3月8日晚22时,被告人常龙从外面喝酒后,怀疑其妻吉某甲出轨,就想将其妻吉某甲、其子吉某乙杀掉,然后自己自杀,常龙回家后就对吉某甲实施殴打,并从厨房内提出一把菜刀砍吉某甲的头部,吉某甲反抗,并将常龙的菜刀夺下后逃出门外,随后常龙又从厨房提了一把菜刀追出去找吉某甲,声称要将吉某甲杀掉,由于没有找到吉某甲,常龙便返回其家客厅用菜刀和脚对其子吉某乙实施殴打,被邻居劝开并将其菜刀夺下,常龙知道有人报警后便逃离现场。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甲、吉某乙构成轻微伤。2020年3月9日凌晨2时许,常龙到镇雄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吉某甲、吉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常龙的供述与辩解;3、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龙有自首情节,属犯罪未遂、累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2-3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常龙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