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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村**号,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慕某某为牟取私利,虚构了其为口罩厂业务员的身份,并多次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有关口罩的照片及视频,在取得被害人曲某某、司某某茵等9人的信任后,骗取了9名被害人共计279350元,慕某某在取得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6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慕某某对被害人曲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曲某某向慕某某转账36000元,其中慕某某退回9000元,诈骗曲某某27000元。

2、2020年2月16日至23日期间,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司某某茵向慕某某购买5万只口罩,并通过微信向慕某某支付了53900元,为骗取司某某茵的信任,同年2月17日慕某某谎称口罩没货并向司某某茵退回了53900元;同年2月21日、23日被害人司某某茵向慕某某购买13.5万只口罩,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慕某某支付了132300元,后慕某某向司某某茵退回了9800元,共诈骗司某某茵122500元。

3、2020年2月21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殷某某28000元;

4、2020年2月23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蒋某某19600元;

5、2020年2月23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吴某甲30000元;

6、2020年2月23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赵某某睿9200元;

7、2020年2月24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吴某乙14700元;

8、2020年2月25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何某某7350元;

9、2020年2月25日,慕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唐某某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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