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干喊某某,男,傣族,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54********,文盲,务农,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芒**村**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干喊某某向吸毒人员依某贩卖毒品鸦片一次。
2020年5月26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干喊某某家中将干喊某某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品鸦片5.6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干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毒品鸦片5.6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干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5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
3.被告人干喊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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