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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干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干某某,男,哈尼族,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3********,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于2019年5月7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6月2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干某某的父亲门某某去世后,按照哈尼族的风俗,人过失后要用桂花树做的棺材下葬,因市面上买不到桂花树做的棺材。被告人干某某就于2019年2月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油锯和斧头到勐腊县**镇**村委**村小组人称地名为**的保护区内砍伐了一株根茎为70厘米的桂花树后,把木材做成棺材用于安葬其父亲门某某。

经鉴定,被告人干某某非法采伐的桂花树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合果木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损毁活立木蓄积量为1.2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了一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合果木,损毁活立木蓄积量1.256立方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干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干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附2号,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3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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