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平某某从五常市**镇酒后无证驾驶黑L****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吉黑公路293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冯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黑D****3的重型苍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平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冯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平某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