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农民,住郯城县**镇路**村**号。于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平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梨杭村南边一处二层楼住所二楼房间内,容留王某某、鲁某某、薛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HIV抗体检测单、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薛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平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平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83695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