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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2019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平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路**站西50米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及其妻子车某某发生口角,平某某使用锤子将被彭某某右前臂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某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平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伤情诊断书、X线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平某甲车某甲车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赫男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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