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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平某某,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号)。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55因涉嫌盗窃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610日经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初至2019年5 月2日期间,被告人平某某多次撬门至嫩江县**街**小区**楼及**楼北侧的两个仓库,用手锯将电缆线截断后装入随身携带的丝袋,每次盗窃4-7丝袋不同型号的电缆线,后打车将赃物卖到废品收购部,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平某某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嫩江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平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何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桓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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