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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95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平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路**号空置厂房,多次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玻璃窗铝合金框架,后三次卖到林某某的废品站。经鉴定,涉案玻璃窗铝合金框架价格鉴定人民币28877元。二、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平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工地盗窃三根钢管时被保安员万某某发现,盗窃未遂,后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铝合金制品、麻袋、螺丝刀二把、刀片一盒;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铝合金窗工程清算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多次盗窃,盗窃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笑杏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联系电话为138*******(办案民警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螺丝刀二把、刀片一盒(暂存同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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