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8〕340号
被告人平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暂住兰州市某某区某某庄**号。2016年9月7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8********,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号。2010年8月19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月15日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平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通过先以微信收款再交付毒品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97克。
2018年9月4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从平某某位于兰州市某某区某某庄**号某某佳苑*号楼*单元***室的住所查获毒品海洛因35.7克。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通过先以微信收款再将毒品由兰州发往定西的客车司机带至定西市交到吸毒人员手中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朱亮亮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同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0.47克。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附近先通过微信收款再向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7克。
以上,被告人平某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6.67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67克。
案发后,平某某、刘某某均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称量、提取、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8.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刘某某均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某某、刘某某均系毒品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18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平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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