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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等九人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平**,绰号“***”,男性,19**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汉族,初中文化,原师宗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小区***号。因扒窃于1984年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犯罪于同年10月9日被师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平**,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汉族,初中文化,原师宗县**街道**社区**村一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 ***号。因扒窃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9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别名潘**,绰号“***”,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5303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2018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 28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别名金**,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村***号。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被告人满**,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汉族,初中文化,原师宗县**街道**社区**村一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汉族,初中文化,原师宗县**街道**社区**村一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身患肝硬化疾病于2018年12月6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平**,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汉族,小学文化,原师宗县**街道**村一组组长、**社区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师宗县**街道**社区居委会**一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5 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和师宗县监察委员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侦查、调查终结。师宗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9 日以被告人平**、满**、何**、平**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25日以被告人平**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平**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潘**、潘**、陈**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 2月26日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6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2日师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补充审查起诉,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3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补充起诉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指定全案由罗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重新告知各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和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平**、满**、何**、平**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与平树安等人一案并案审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平**于1987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后,因被人说是贼而自己断指,之后又扬言:“**村的回族来一个敲死一个”,且相继采取非法采挖砂石、暴力抗法等方式在**村及周边逐步竖立其恶名。随后被告人平**于1998年当上**村副村长;2001年至2006年任**村村长;2007年-2013年任**社区代理主任、主任。2013年平**被迫辞职后,被告人平**通过作弊、违规操控选举等手段于2014年当选**村一组组长。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平**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借助自己在社区的职务及平时积累的“恶名”及“癞名”,依靠兄弟和亲属关系,以施工牟利为目的,将被告人平**、潘**、潘**、陈**等人结合组建为自己的“施工队伍”,日常中主要由被告人平**负责“拿”工程、项目,由被告人平**具体负责带领人员施工,潘**、潘**、陈**负责施工机械的具体操作,施工结束后被告人平**以工程款项结算为由头进一步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谋取不法利益促使其经济实力越来越壮大。其次,被告人平**还经常和被告人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武*、赵**、陈**等人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日渐形成并逐步巩固其在师宗县**社区及其周边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平**为首,以被告人平**、潘**、潘**、陈**、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被告人平**积累的“恶名”、“癞名”和长期形成的影响力多次强揽工程,随后借助集团成员的力量完成施工,最后再由被告人平**出面以正常施工结算款项为由头进一步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一贯采取用集体土地抵扣工程款的手段控制集体土地资源;该集团还多次采取威胁、恐吓、堵门、阻止施工等“软暴力”手段,排挤建筑工程竞争对手,对建筑开发商以各种由头实施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壮大实力。该犯罪集团在师宗县**社区辖区内采用暴力、威胁、围堵、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7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妨害作证犯罪1起、殴打他人违法行为1起。其次,被告人平**个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1起、殴打他人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平**、满**、平**、何**等人共同或单独单对师宗县***加工厂及该公租房承建商实施敲诈勒索4起;被告人平**邀约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行为1起;被告人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集团违法犯罪行为

(一)强迫交易犯罪事实(7起)

1、以被告人平**为首的犯罪集团强揽**社区***大街工程,施工完成后以折抵工程款为由头侵占集体土地的事实:

2005年年底左右,师宗县***小区与****小区之间修30米大街,此工程已决定由时任社区主任的满**动工修建,平**、平**等人在工地上用机械挖土方,动工一周左右,被告人平**(时任**村的大村长)想独揽此工程,后平**采取多次向满**逼迫结算机械油料费,找书记陈**、主任满**闹,踢坏社区的玻璃门等手段,使得满**逼不得已答应将***大街所有工程让给平**进行,且在此事之后,满**就主动辞去社区主任职务。平**独揽下***大街工程后,安排平**负责现场施工的指挥和管理,并带领其工人修建,2006年年底该工程完工,工程结算价3245214.66元,后社区实付2450000元工程款,还下欠795214.66元工程款。被告人平**明知社区没有钱而多次逼陈**付工程尾款,并提出用位于县**前社区已征用的3593平方米土地,以300元每平方米低价抵下欠的工程款795214.66元(实际价格是1077900元),最后陈**被逼无奈召开社区两委会宣布这件事情。会上,参会人员知道**社区的事情平时就是平**个人说了算,会上也没有人敢反对,会议只是走个形式平**就得到了这块土地,一年后,平**转手将该宗土地以1200元每平方,总价4311600元卖给查**。

2、以被告人平**为首的犯罪集团强揽**社区**市场工程后以折抵工程款为由头侵占集体土地的事实:

2008年2月份,师宗县**社区准备在师宗县***处建农贸市场,由于当时没有资金,但被告人平**(时任**社区代理主任)知道社区在**道路两边征收了两万多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便积极主动要做农贸市场建设这个工程,通过各种刁难将从昆明下来的一个刘姓的建筑老板挤走,并通过找其他建筑公司“陪杀”的方式揽下建农贸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工程当时预算价是6947811.55元,2010年6月工程完工,平**以使用材料质量好、工程量扩大等理由,导致工程结算价是10856274元(多出3908462.45元)。社区没有办法,只得按结算价支付给平**。社区支付了4546000元工程款给平**,下欠的工程款平**又用师宗县****道路旁一块面积9700平方米的土地以500元每平方的价格折抵工程款485万元。并写好土地转让协议,逼迫陈**、陈**在协议上签字认可。

    3、以被告人平**为首的犯罪集团私自决定修建农贸市场附属工程,后以折抵工程款为由头侵占集体土地,指使潘**铲土围堵**社区农贸市场进出口的犯罪事实: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平**利用社区主任职务谋取私利,私自决定在社区大门、农贸市场处建盖五间出租房及社区公厕(简称农贸市场附属工程),平**当时为了防止别人说社区所有工程都是由他和平**带领其工程队做,平**就安排颜**出面跟社区签订了该工程的施工协议,工程实际上还是由平**跟平**干。该工程建设协议价是每平方米1160元。2010年12月1日该项工程竣工后总的结算价是1610845.60元,社区付了20万,下欠1410845.60元。最终**社区下欠平**的工程款(包含农贸市场的欠款1460274.00元)合计2871119.60元。2011年8月13日平**又逼着时任**社区的书记王**召开社区两委会,同意用位于民政局背后一块3490.2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以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低价抵账,抵得1745130元。后该宗土地其中面积约900平方米于2011年12月5日被平**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查**开发小区。2014年年底的时候,被告人平**为了逼迫**社区偿还下欠的工程款,指使潘**等人用渣土将**社区农贸市场所有进出口堵掉,堵了近半年时间,给农贸市场商户及社区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及严重的影响,直到县上成立工作组道路才得以清开。

  4、以被告人平**为首的犯罪集团垄断***小区的砂石、红砖的供应:

2008年6月份,**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小区一期工程时,法人查**和**沙场老板倪**商议,由倪**提供砂石,后倪**派驾驶员拉了两、三车沙到***小区工地就被平**发现,后平**派人用渣土将工地进出路口堵掉,并喊查**叫倪**不要再供沙,沙只能让其一人供,并威胁查**如不把倪**撵走以后工地上有群众再来闹事就不会出面帮忙解决,查**迫于无奈只得将**小区1幢、3幢、8幢、13幢、15幢的总建筑面积为47315.76平方米房屋造价中所用砂、石、砖的材料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给平**供应,供应材料价值合计总额为3386880.03元,平**以每立方米砂石高于市场价1元、红砖每匹高于市场价1分的价格,前后总共从查**处多结算了20多万的红砖、砂石料款。

5、以被告人平**为首的犯罪集团强供吴*****医院红砖、砂石料的事实:

2009年9月份,查**以186万的价格将师宗县***医院新村转包给吴**建盖,吴**负责包工包料,当时吴**跟廖**谈到他的砖厂拉砖,价格是每匹砖2角8分并拉到工地,平**通过威胁、用装机堵路等方式以每匹砖高出市场价4分(即3角2分)、每方沙高出市场价12元(45元)的价格强行供应。共计供应砖115万匹、沙6000方,平**供应的砖和沙就市场价高出118000元。

6、以被告人平**为首的犯罪集团强揽辖区内****土石方工程,并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小区时,平**、平**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要求做土石方工程,王**答应给他做一半的工程,另一半由其堂哥王**做,但平**不同意,要独自一人做。并通过辱骂王**的方式逼其退出该工程,还以水泥厂开发还需要其为要挟(该水泥厂已停产,在路新社区辖区),王**被迫以每方高出市场价5元的价格将该土石方工程让给平**做(市场价17元每方)。总的土石方为112342.64立方米,总工程款2471534.12元。最后平**、平**从王**处多结算了55万余元土石方款。

7、被告人平**、金**强迫吴**卖车的犯罪事实:

 2014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平**邀约金**在***第二条岔**线的路边上找到吴**要账,平**在车里朝吴**眼睛部位打了几拳,逼迫吴**写了一张以34000元向吴**买车条子,并当场叫金**将吴**的一辆现代胜达越野车开走。经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吴**被强迫交易的车辆价格是62510元。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起)

1、被告人平**通过指使陈**开拖板车围堵***小区大门,敲诈查**(师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二期房产案:

2006年-2010年间,被告人平**非法强揽**社区***大街工程、农贸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附属公司,并先后威逼社区开两委会决定用社区土地抵部分工程款。抵工程款的部分土地(县残联前3593平方米、民政局背后3490.26平方米,其中900平方米)被平**、平**以5611600的总价卖给查**(师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小区。该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2015年8月6日,师宗县**社区相关问题处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处理意见:将平**、平**卖给查**的两宗土地收归集体,交易无效,平**收取了查**5611600元土地款于2015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查**。社区将该两宗土地(4493平方米)以745.838万元的总价卖给查**,查**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给社区,社区还欠平**历史欠款共计5246334.26。经三方协商:查**只需向社区支付2212045.74元土地款,平**不需要退还查**5611600元,只需向路新社区出具收到社区归还其历史欠债5246334.26元的收条,查**、**社区、平**之间的债务全清。到了2015年9月15日,平**“反悔”,要求查**写下欠他300万元的欠条,否则就不写收条给社区,查**为了让停工已久的***二期工程能顺利完工,同时担心、害怕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及被解除土地转让协议等因素,迫于无奈只得写了一张300万元的欠条给平**,并口头约定5分的月利息。后被告人平**以上述虚构的300万债务为由头,指使陈**开拖板车围堵***小区进出口大门,通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言语威胁等方式多次向查**索要财物。2017年的一天,平**以自己占有的**一期十二栋两间商铺(3、4号)位置不好为由,让查**用***二期十八栋三间商铺(13、14、15号)、十八栋两套住房(201、202号)、十八栋两个车库(6、7号)、十六栋一套住房(503号)进行调换,多出的面积抵扣欠款中的100万“本金”。查**担心平**再次围堵小区大门,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更惧怕平**的恶名,不得不同意平**的要求。经价格评估其中二期被侵占房产价格3303289元。

2、被告人平**、金**敲诈查**(师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师宗县城段左侧的一宗土地:

通过上述行为,被告人平**用***二期的部分房产折抵查**差其虚构的债务中的100万本金,还剩200万本金,后平**邀约金**强行将查**位于**路边上一宗土地量了211.11平方米冲抵20万利息,该地块被平**建盖了2层房屋框架。2017年7月份被告人平**又以查**长期未支付其“本金”及利息为由,通过辱骂、威逼等方式,同金**一起强迫查**以1000元每平方将查**位于**线边上的一宗2210平方米的土地抵221万欠款(其中21万是查**欠金**的,金**提出后合并写在协议里),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事后,该地块被平**焊大门锁上。整块地已被平**实际占有并平整成停车场(停车场的联系电话是为平**大儿子平**的手机号码:153********)。经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师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线师宗县城段左侧的一宗土地价值11020000元。 

(三)寻衅滋事犯罪(1起)

被告人平**、平**、潘**、潘**、陈**任意占用王**家水泥厂的犯罪事实 :

2009年至2014年期间,平**安排平**、陈**等人将原**红砖厂、**小区、****等地的渣土、土石方拉到原师宗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堆放,平**又安排潘**、潘**用挖机、装机把地平整,并找人在厂区栽上大量苗木及种植农作物,霸占厂区土地使用权的同时,目的欲在该厂区将来的开发使用过程中索要费用。经测量,被霸占的矿区面积有39.2亩,因水泥厂还未开发,该组织尚未明确提出条件和要求。经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云南师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占用的土地价值5844880元。

(四)妨害作证犯罪事实(1起)

被告人平**妨害作证罪事实:

2018年5月30日,师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平**物权纠纷一案,在师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平**指使金**做假证,叫金**证实平**已经支付查**20万元现金的土地款。金**按照平**的指使,到庭做了虚假证言,实际上平**并未支付着20万元的土地款给查**。

(五)殴打他人违法行为(1起)

被告人平**邀约武*、陈**等人殴打戴**的事实: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平**在师宗县***因其宝马车被水淹熄火与戴**发生口角,后平**打电话邀约武*、陈**、马**(已死亡)等二十余人持砍刀等工具对戴**进行殴打,并让戴**跪在地上求饶。

二、其他普通共同犯罪及个人违法犯罪行为

(1平**个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1、敲诈勒索犯罪(2起)

(1)被告人平**敲诈查**机械设备案:

2006年左右,在查**开发的**商贸广场(***小区)快要结束准备到**社区开发***小区时,时任**村村长的被告人平**得知查**购买了一台挖机和拖板车,因担心自己的工程队没有工程可干,便找理由将该挖机、拖板车开走,并以查**开发***小区还需要自己为要挟,将挖机、拖板车强行占为己有。挖机和拖板车合计价值40万余元。

(2)被告人平**敲诈师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房:

2009年9月,被害人王**(王**之长子)负责的师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小区开盘,平**让销售员王**给他留一套房子,王**向王**说了后王**也表示同意,于是王**将位于该小区4栋一单元4楼的一套102.4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83796元的房子留给平**,平**只付了预付款20000元。后王**和平**说这套房子按成本价卖给他,让平**把尾款付清。平**便利用王**家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在**社区辖区内的因素,以该水泥厂将来的顺利开发经营作为变相要挟条件,因惧怕将来水泥厂遭遇平**为首的犯罪集团的阻扰,迫使王**不得安排职员段**开了一张假收据,在根本未支付房价尾款情况下,按照平**的要求把房产手续办在其女儿平**的名下。经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师宗县****小区*栋*单元***室住房价值人民币184482元。 

2、强迫交易犯罪(1起)

被告人平**装修**宾馆过程中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1年4、5月份,平**找**装饰公司的老板李*装修他家的**宾馆,装修前双方签订了一份68万的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平**以合同上的瓷砖和房门不够档次为由,要求更换更好的材料并答应会支付多出的材料费。在装修结束后,平**只按照合同价格分四次结给李*68万,多出的20万装修款李*多次讨要未果,平**以辱骂、威胁等方式拒绝支付,被害人李*因惧怕平**的势力,敢怒不敢言。

3、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1起)

被告人平**个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事实:

2018年9月22日,师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平**在***小区***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在二楼卧室靠北墙的一电视柜木盒里发现有三十七枚工业火雷管。经取样鉴定:送检的三枚土黄色纸质状物均是爆炸物品,均为工业火雷管,均具有雷管正常的起爆性能。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1起)

被告人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

2006年12月,被告人平**通过电话约查**到满**办公室,以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及协调群众工作为由,向查**索要给在场的陈**、满**、平**三人每人60万元的好处费,陈**、满**没有反对。后查**通过电话约平**在现**宾馆门口见面,并以现金方式给平**59万元好处费,平**将赃款用于购买宝马车。2007年年初,查**在师宗县*****宾馆附近送给陈**人民币现金30万元(已退还查**,过追诉时效,作党纪处分),在师宗县**路**医院附近送给满**人民币现金30万元(已退还查**,过追诉时效,作党纪处分)。

5、殴打他人违法行为(1起)

 被告人平**随意殴打**社区调解员张**案:

2013年11月21日14时左右,**社区原主任平**辞职补选主任,时任社区调解主任的张**负责维护选举秩序,当张**经过平**身边时,就被平**无故殴打,导致张**牙齿脱落一颗、脑门缝了五针、嘴皮被打破掉。经鉴定,张**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1平**、满**、平**、何**等人共同或单独对师宗县***加工厂及该厂改造承建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事实(4起)

1、被告人平**、满**、何**敲诈原师宗县**加工厂57.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师宗**加工厂原属于交通局,1956年自己经营管理,加工厂于2000年左右停产,2013年左右,厂房已经变成危房,要求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审批建设公租房,国家补贴一部份、职工自筹一部分。2014年刚拆除准备施工(打外围围墙),时任**一组组长的平**以建设小区会损坏路面、排污等问题需要补偿为由,煽动群众阻拦施工,要求**加工厂房屋建成后把一层让出两间做老年活动室,后又提出把路让宽3米。2014年9月换届后,平**选任村小组长,满**、何**任副组长。为在村上树立威望、获取不法利益,后平**、满**、何**等人以**加工厂与上届村领导(平**等人)达成协议并要求执行协议为由,多次找王**“商谈”,采用组织、煽动群众多次围堵工地,阻止施工为要挟,并提出让木材加工厂补偿56万的非法要求。因**加工厂工程长期停工,给职工及施工方造成巨大损失,被迫无奈便支付了56万现金。**加工厂将56万打到满**私人账户。后有9万余元用于村里组织部分村民旅游及过三八节等开支,剩余46万余元被满**用于个人偿还贷款及个人消费。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平**、满**、何**又以村上过三八节需要赞助为由向**加工厂索要“赞助费”,王**等人害怕如果不给钱,工程会再次受到阻扰,被迫交了11000元“赞助费”。

2、被告人平**敲诈**加工厂承建方金**的事实:

师宗县**加工厂公租房建设工程由施工方金**中标,并由金**、满**负责承建。在2014-2015年施工期间,2014年刚拆除准备施工(打外围围墙),时任**一组组长平**以建设小区会损坏路面,排污等问题需要补偿为由,煽动群众阻拦施工,使工程无法进行,金**迫于无奈将自己一台价值十万元的装载机送给平**,后装载机坏掉,平**就把装载机开来给金**,迫于无奈金**又补了3万元现金给平**。

3、被告人平**、何**、满**敲诈**加工厂公租房建设工程承建商的事实:

因上述第1、第2起事实,被告人平**、平**、何**、满**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提出让**加工厂履行上届村领导(平**)与**加工厂的协议,煽动、组织群众围堵施工,使工程无法进行,金**、满**为了让工程顺利进行,被逼无奈拿了5万现金给平**、3万现金给满**、2万现金给何**,让其不要去带领、煽动群众围堵工地,阻止施工。

4、因施工过程中部分村民房屋受损,被告人平**、满**借机再次敲诈勒索的事实:

继上述事实之后,**加工厂承建方金**在压地基的施工过程中,部分村民以施工将房屋瓦片震掉,墙体开裂为由要求补偿,并又一次围堵工地。施工方金**因之前村民围堵施工过程中已给了平**5万现金,便找平**帮忙与村民协商解决,平**先找金**要了10万元解决此事,在10万元未补偿完的情况下,以补偿资金不够为由借机再次向金**索要3万元,平**让满**负责把补偿款发给部分村民,共计发放79900元,剩余48100元,平**分得3万余元,满**分得18100余元。

(三)陈**故意伤害胡**案(1起)

2016年6月25日15时30分,被告人陈**驾驶一辆货车从师宗县**砂场拉砂行驶至外面路上与胡**驾驶的进入砂场拉砂的货车相遇,双方因让车一事发生争执,坐在陈**车上的余**就用手朝胡**脸部打了一下,胡**随即打电话告知工地上的胡**、胡**、石**等人。胡**、胡**、石**等人到达现场后与陈**、张**、昝**等人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陈**用千斤顶压杆朝胡**头部打了一下导致胡**头部受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会议纪要、工程合同、接受证据清单等;2、被告人平**、平**、潘**、潘**、陈**、金**、平**、满**、何**的供述;3、被害人查**、王**、王**、吴**、金**、胡**等人陈述;4、证人查**、查**、查**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平**、潘**、潘**、陈**、金**为成员的犯罪集团,在被告人平**的组织、指挥、带领下,为牟取不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在师宗县**社区辖区内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辖区及周边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平**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数额230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敲诈他人土地、房产、机械设备价值149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将土石方拉他人水泥厂矿区,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栽种苗木,被占用土地价值584万余元,情节严重;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工业火雷管37枚;利用担任**村村长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5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平**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数额220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将土石方拉到他人水泥厂矿区,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栽种苗木,被占用土地价值584万余元,情节严重;多次采用煽动、组织群众围堵实施敲诈他人财物66.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帮助平**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他人土地,价值11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帮助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强迫交易,价值625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栽种苗木,被占用土地价值584万余元,情节严重;用装机撮土将农贸市场进出口堵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栽种苗木,被占用土地价值58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栽种苗木,被占用土地价值584万余元,情节严重;开拖板车围堵***小区大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满**、何**、平**采用煽动、组织群众围堵实施敲诈他人财物,其中满**、何**数额特别巨大,平**数额较大,三人之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在集团实施的犯罪中,被告人平**系主犯,被告人平**、金**、潘**、潘**、陈**系从犯。非集团犯罪部分中,被告人平**系主犯,被告人何**、满**系从犯。另外,被告人平**、平**、金**、陈**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数罪并罚情节;被告人平**、平**、金**、满**、何**、平**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楠

检察员:朱景花

检察员:孔冬梅

                                    2019年0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平**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平**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潘**、陈**、金**、满**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平**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何**(138********)、平海生(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玖册,光盘伍拾捌张(密封袋装拾陆张、盒装肆拾贰张)。

3.改变管辖决定书伍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车辆伍辆已被扣押、房屋等不动产已被查封,详见移送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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