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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太原公安局迎泽分局于当日将其释放,且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平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谎称其是驾校教练取得了驾校学员侯某某的好感,后以与被害人侯某某谈恋爱为名,于2020年8月间,多次骗取了侯某某人民币共计2185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其家属退赔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0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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