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平某某在万州区北滨路大道一段外贸路附近的加油站外,以300元的价格将一颗麻古和0.4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从中获利约100元。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其携带冰毒0.3克,麻古五颗及少许麻古碎片共计重0.5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函;
2.证人廖某某证言;
3.被告人平某某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平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平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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