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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村**队**号;被告人平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7日,被告人平某某明知二道河水域目前处于禁止捕捞期,仍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该区域内捕捞水产品以供自己食用和出售。2020年8月27日5时许,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民警会同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平某某刚刚从淮河二道河水域禁渔区非法捕捞并准备用来出售的普通鱼虾约1.5公斤,捕捞工具渔船1艘、地笼网1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平某某捕捞使用的渔船、地笼网、捕捞的水产品;

2. 书证: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出具的关于禁用渔具认定、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3.被告人平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平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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