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单位:平泉**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0**4******,单位地址:原平泉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现任:平泉**矿业有限公司外事主任,联系方式:1393140****。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40228****,汉族,初中文化,平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助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沟村**道**排**号,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平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1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杨某作为平泉**矿业有限公司主管日常工作的法人助理,在平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基建活动中指使他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尾矿库及其他基建设施,致使被占用的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矿业有限公司在**镇***村***占用林地面积156.8亩,全部为一般林地。其中经河北省林业厅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林地61.9365亩,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23.5065亩,因此违法占用林地71.357亩,被占用的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平泉市国土局勘测:坐落于**镇***村的尾矿库占用耕地10.09亩。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平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非法占用林地71.357亩、非法占用耕地10.0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平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耕地、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致使被占用的耕地被改变用途,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平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2019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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