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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赵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平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赵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单位:平泉德泉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6*******E,单位地址:平泉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郝

诉讼代表人郝,男,1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联系方式:1393053****。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高****镇中***村七区,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市***城***,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村第**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市**区***镇**村第**排**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镇东***村**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唐山市***小区,2018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刘、崔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任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被告人刘在平泉市**镇**村***沟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生产、销售石子、建设基础设施;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赵任平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刘在平泉市***镇桥东村大***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扩建破碎厂、委托被告人崔建设石灰窑厂。

经承德市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矿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平泉市***镇**村大**沟沟里、沟外采石建厂,占地总面积217.05亩,其中占用林地94.2亩、耕地8.1亩、工矿用地77.25亩,荒山37.5亩,所占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恢复原貌;按占用时间分:2009年10月至2015年5月:占用林地25.8亩,工矿用地77.25亩,荒山22.35亩;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占用林地68.4亩,耕地8.1亩,荒山15.15亩;按使用类型分:建破碎厂和采石区占用林地35.7亩,工矿用地77.25亩;建设石灰窑占用林地58.5亩,耕地8.1亩。

综上,平泉**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209.04亩,其中刘非法占用143.48亩;刘非法占用118.43亩;赵非法占用90.61亩;崔非法占用65.5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平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赵在未办理林地、耕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耕地用途,造成林地、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崔明知二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仍帮助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用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峰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赵、刘、崔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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