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平洪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洪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平洪伟经事先联系,携带毒品来到本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温州银行旁边的巷子,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当交易完毕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用于交易的毒品及其身上的另外三包毒品均被缴获。经称重、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净重5.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平洪伟身上缴获的三包毒品净重12.7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一包11.53克毒品含量偏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名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平洪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公司鉴〔2019〕1762号检验报告、浙公司鉴(2019)134号检验报告、温公司鉴(2019)3505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毒品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洪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8.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洪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乐和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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