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平爱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爱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3月3日晚,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平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城建筑工地,盗得钢管扣件3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4元。
2、2011年4月,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在新建县江西森林武警部队营区建设工程工地盗窃,盗得钢管扣件325个和钢筋600余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9元。
3、2011年6月,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在红谷滩新区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钢管扣件25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元。
4、2011年8月,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在湾里郎贤加州溪谷工地盗得钢筋10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5元。
5、2011年11月,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平某丙、平某丁在南昌经开区农大公共租赁住房工地盗窃十字形铁扣件5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
6、2011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在南昌经开区冠山农场英雄五路冠山农场拆迁安置房工地,盗得已铺设好的金一牌电缆线3*95+2*50型56米,3*120+2*70型28米,3*70+2*35型100米,3*50+2*25型28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744元。
7、2011年11月,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平某丙、平某丁在南昌经开区新力帝泊湾工地盗得钢管扣件375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0元。
8、2011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在江西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盗得YJV223*150+1*70型电缆线9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90元。
9、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平爱平伙同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平某丙、平某丁、赵某某,在南昌经开区南昌廉政教育基地工地,盗得南昌赣江电线电缆线厂生产的电缆线ZR-YJV-4*35型47米,ZR-YJV-4*50型131.4米,ZR-YJV-4*70型47米,ZR-YJV-4*120型120.9米,ZR-YJV-4*150型83.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306元。
上述被盗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3103元。
2012年,被告人平爱平归案后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3日平爱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平爱平及同案犯郑某某、平某甲、平某乙、平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爱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九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3103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平爱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平爱平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梦翔
附:1.被告人平爱平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主要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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