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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朝府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年朝府,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运毒品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朝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移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1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年朝府驾驶从朱某某处借来的沪C*****黑色大众轿车从昭通市鲁甸县赶往昆明市寻甸县凤合镇接运毒品,次日(19日),年朝府连夜驾驶藏匿有毒品的沪C*****轿车返回鲁甸,凌晨5时20分,年朝府驾驶车辆行驶至鲁甸县江底收费站时被查缉,公安机关当场从车辆驾驶位坐垫下查获用蓝色毛巾包裹的一包毒品可疑物,从第二排坐垫下查获长方体状毒品可疑物4块。经称量和鉴定,毛巾包裹毒品可疑物净重186.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18%;4块长方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412.6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30.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物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年朝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6.搜查、扣押、辨认、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朝府明知是毒品而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祖玉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年朝府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毒品包装物、手机等物证暂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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