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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某某、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1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分别出资5万元在本市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年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各占50%股份。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网络游戏推销业务,被告人年某某为扩大业务量,自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6月下旬,通过网络购买了24769余条网游玩家的信息,该信息包含玩家在游戏中的昵称、电话号码、区服、充值钱数、游戏名称等。得到信息后,公司工作人员冒充游戏玩家,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和对方套近乎,推荐公司代理的网络游戏链接给对方,当对方达到一定等级后,该公司可以从推荐的游戏经营公司获利。被告人年某某通过购买玩家信息用于公司业务开展并从中获利的方式,得到了被告人高某某的同意。

另查,被告人年某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话术剧本,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游戏客户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年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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