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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年某某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AU****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宁安高铁桥下无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湖路右转弯时,遇前方会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停在车后方苗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被害人苗某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年某某在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年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弋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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