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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2000********,汉族,初中肄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镇**街**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年某某于2020年8月4日19时50分许,无证驾驶******号(挪用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山东**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加油站西侧村路(西桂农场北)处,将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卢某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6日死亡。被告人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年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斐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年某某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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